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必须停车让行的一次司法解释

来源:市公交集团 日期:2015-06-17 09:28

      车子开到斑马线前正好有行人在过马路,很多司机并不会因此停车,有的甚至还会加速通过。浙江海宁对此进行了集中整治,而一位车主因不服被罚,将当地交警大队告上了法庭。6月11日,海宁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,认为行人过斑马线时,司机必须停车让行。车主败诉。(6月14日《贵州商报》)

      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规定:“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,应当减速行驶;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,应当停车让行。”但是,在现实中,这项法规执行得并不理想,行人的优先通行权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和落实。在现实中,司机抢行、加速通过现象比比皆是,给行人安全造成严重威胁。这位司机先后就此事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法律诉讼,得到的结果都是,司机必须要停车让行。这起案件对公众尤其是对机动车驾驶员来说,可谓是一堂生动的法律普及课,法院的判决,不仅给机动车驾驶员敲响了警钟,也是一部权威的“司法解释”,更是对行人优先通行权的维护。

      这起案件中,争论的焦点并不是机动车应不应该礼让行人,而是当行人站在斑马线上,主动避让车辆,在这种情况下,机动车应不应该通过。按照这位海宁司机的说法,当他驾驶车辆通过斑马线时,行人已经在斑马线上主动避让,看到行人避让,他才减速通行的。也就是说,他从斑马线通过是以行人主动避让为前提,不属于违法行为。可是,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:“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,应当减速行驶;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,应当停车让行。”显然,法律并没有规定,行人避让,机动车就可以通行。也就是说,不管行人有没有主动避让,机动车都应该在斑马线前停车让行。法条中的“应当”就是现实中的“必须”,这是法律的要求,也是机动车驾驶员最基本的素养。

      再者,行人主动停止通过斑马线,更多时候并不是“主动”避让,而是出于对自身安全的考虑而作出的被动选择。也就是说,行人避让是因为对自己安全的担心,并非出于礼貌。因此,将行人停止通过斑马线当作主动避让,作为车辆通过的理由,显然是理解错误,逻辑颠倒,不仅违法,还是对生命健康安全的漠视,应该受到法律的惩处。

      法院宣判司机必须停车让行,是从法律角度给出的一次权威司法解释,也是对行人优先通行权的维护。